(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測量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5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
(1)25層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100米以上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18米或深度超過8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
(1)12層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12米或深度超過6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1)高度100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120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深度不超過24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和深度不超過10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1)高度50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深度不超過18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或深度不超過8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